中港物流之進口貨物兩段準入
創建時間:2020-12-23 |瀏覽量:2016
中港物流之進口貨物兩段準入
中港物流進口貨物“兩段準入”是指進口貨物經過中港進口時分段實施是否允許貨物入境(第一段)和是否允許貨物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或使用(第二段)的海關監管方式。
海關在進境地口岸海關、目的地海關分兩段對進口貨物實施準入監管,完成相應監管作業后,企業憑海關通知準予將貨物提離口岸進入中國關境、對貨物實施銷售或使用等處置,分為準予進入關境和準予進入中國市場。

≤ 中港進出口物流≥
準予進入中國關境(即第一段監管):是指進口貨物完成必要的口岸檢查,憑海關通知準予提離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包括以下4類:
1.無海關檢查要求的;
2.僅有海關口岸檢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檢查的。其中,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內不具備檢查條件的,收貨人可向海關申請在監管區外具備檢查條件的特定場所或場地實施轉場檢查;
3.僅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4.既有海關口岸檢查又有目的地檢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檢查,或經進口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在進境地口岸合并實施且已完成相關檢查的。
準予進入中國市場(即第二段監管):是指進口貨物準予從口岸提離后,由企業自行運輸和存放,憑海關放行通知準予銷售或使用。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包括以下3種情形:
1.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海關已完成檢查;
2.屬于監管證件管理的,海關已核銷相關監管證件;
3.需進行合格評定的,海關已完成合格評定程序。

≤ 中港進出口物流≥
中港物流“兩段準入”注意事項
(一)雖然海關允許企業將完成第一段監管的貨物從口岸提離,且由企業自行運輸和存放,但此時貨物尚未完成全部通關手續,仍需接受海關監管,企業不能隨意處置。
(二)已被海關布控要求在口岸海關實施以檢驗或檢疫目的取樣送檢的貨物,在完成口岸檢查并檢查結果為正常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可以實施附條件提離。即,對于符合條件的貨物,企業向海關承諾在海關實驗室結果確定前不銷售或使用商品,可在海關取樣后將貨物提離口岸。
(三)同一批貨物既有海關口岸檢查又有目的地檢查要求的,企業可申請在進境地口岸合并實施檢查。
(四)“目的地海關”是指企業申報進口貨物的境內銷售或使用地主管海關。如該批進口貨物的境內銷售或使用所在地的主管海關為進境地口岸海關,則該海關可作為“目的地海關”申報,實施目的地檢查。
“兩段準入”改革既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力舉措,也是海關制度創新和治理能力建設的積極嘗試。身為中港物流行業中的企業,專業從事中港進出口物流,應該主動學習并積極運用這一改革措施。
上一條:中港物流擬合同時要注意哪些? | 下一條: 輪速傳感器中港物流商品歸類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