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
創建時間:2011-10-20 |瀏覽量:6626
無論是中港進口還是國際進口貿易,海關簽發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是貨物實際進口的證明,是進口售付匯和付匯核銷的重要依據之一。
為了防止企業使用不需要對外支付的報關單購付匯或以此作為核銷憑證,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下發有關通知,依據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方式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對進口貨物按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即海關“監管方式”)代碼進行了分類。將報關單分為“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和“不得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三類。企業應按照海關有關管理法規,依據實際的交易類別,如實向海關申報。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在為企業辦理售付匯和核銷時,將依據報關單上“貿易方式”類別,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凡屬“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見付表1)的報關單,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在核查報關單真偽后,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憑以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手續。
二、凡屬“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見附表2)的報關單,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匯管理局除核查報關單真偽外,還必須按附表2所列的購付匯條件,審核其他材料。確認其符合售(付)匯條件后,方可為其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手續。
三、凡屬本通知所列“不得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見附表3)的報關單,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均不得憑以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手續。
四、對貿易方式為“9739其他貿易”的報關單或其它特殊情況,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原則上不得憑以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手續,如企業要求對外付匯應盡快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甄別后按通知決定是否售(付)匯。
五、根據海關總署《報關單填制規范》規定,原“0345來料成品內銷”及“0744進料成品內銷”已在2000年分別修改為“0345來料成品減免”(見附表2)和“0744進料成品減免”(見附表3),凡1999年海關簽發報關單的貿易方式為“0345來料成品內銷”和“0744進料成品內銷”的,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管理局應分別視同2000年海關簽發的報關單貿易方式為“0345來料成品減免”和“0744進料成品減免”。
六、今后,凡屬附表3項下的進口貨物,各海關不再簽發進口貨物關單證明聯。對于通知下發前各海關已簽發的屬于附表3項下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均不憑以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手續。
以上規定自2000年3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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