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出口中藥材申報指南及海關監管要求
創建時間:2020-08-13 |瀏覽量:2448
中港物流出口中藥材申報指南及海關監管要求
上半年疫情席卷全國,由于中藥在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出色表現,中港物流中藥材出口隨之增長。下面是中港物流出口中藥材申報指南及海關監管要求,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按照《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中藥材是指藥用植物、動物的藥用部分,采收后經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藥材。
企業申報

(一)申請條件
1. 出境中藥材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以及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2. 出境生產企業應當達到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 出境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防疫體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4. 出境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包裝材料等進貨采購、驗收記錄、生產加工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出入庫記錄等,詳細記錄出境中藥材生產加工全過程的防疫管理和產品溯源情況。
①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②出境生產企業應當配備檢疫管理人員,明確防疫責任人。
5.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對向其輸出中藥材的出境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海關實行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為4年。
(二)出境檢驗檢疫申報
出境中藥材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中藥材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檢驗檢疫。
(三)網上申報
“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
http://online.customs.gov.cn
(四)需要提交的資料
申報檢驗檢疫時,需如實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并在中國海關全國檢驗檢疫無紙化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1. 合同、發票、裝箱單;
2. 生產企業出具的出廠合格證明;
3. 產品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要求的書面聲明。
海關查驗
1. “需查驗”指令:海關根據系統指令對命中的貨物實施現場查驗,查驗合格后予以放行。
2. “需查驗送檢”指令:海關根據系統指令對命中的貨物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后予以放行。
合格評定
經查驗或送檢合格的出境中藥材,予以通關放行。查驗不合格或檢出不合格,且無法實施整改的,海關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得出境。
監督管理
海關對出境中藥材實施監督管理
1. 對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督。
2. 實施動植物疫病疫情監測。
3.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疫情信息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置方案。發現疫情信息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積極配合海關進行疫情處置。
風險管理
海關根據獲得的風險信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發布風險預警信息通報,并決定對相關產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有條件地限制出境,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疫等;
②禁止出境,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
③撤銷生產企業注冊登記資格;
④啟動有關應急處置預案。

中港物流出口中藥材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項
1. 出境中藥材涉及野生或者瀕危保護動物、植物的,應當符合我國或者相關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2. 以國際快遞、郵寄和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境中藥材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3. 按照馬來西亞最新要求,出口至該國的中藥材不僅需要由專業公司進行輻照檢疫處理,而且輻照處理企業還需獲得我國海關出入境輻照類檢疫處理單位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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