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進口貨物滯報金的計算
創建時間:2020-07-14 |瀏覽量:2249
中港物流:進口貨物滯報金的計算
一、滯報時間的計算
進口貨物收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金。
進口貨物的申報日期為自裝載貨物的運輸中港物流車輛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具體計算是從中港物流車輛申報進境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第14日為截止日。

比如說某a公司從美國進口機電設備,運載進口貨物的中港噸車于2018年3月29日星期五,申報進境,收貨人于4月17日星期三向海關申報,當天被海關接受。滯報期應為幾天?
該公司中港物流噸車3月29日申報進境,申報日從3月30日計算,至4月12日為截止日,滯期日從4月13日開始計算,截止為4月17,合計滯報5天。
二、重新申報滯報時間的計算
進出口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以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之日第15日為起始日。
三、報關單撤銷滯報的處理
滯報金的計算:滯報金按日計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時間,日征手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的0.5%。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滯報天數。

比如某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從德國進口一臺設備,中港物流車輛于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從深圳申報進境,10月2日向海關申報,其中10月1日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若該社別進口完稅價格為人名幣9萬元,公司需要交滯報金嗎?
該公司運輸工具于2018年9月17日申報進境申報日從9月18日計算,至10月1日為截止日,但由于10月1日放假,故截止日延遲為節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0月2日。該公司10月3日申報,滯期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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