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須知
申請人申辦《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以下簡稱物種證明)時,應根據不同的適用情形,提交以下全部或部分有關材料:
(一)申請書。(向國家瀕管辦福州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物種證明申請表。物種證明申請表可通過國家瀕管辦網站下載,用打印機打印或工整書寫,防止發生誤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表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有本人簽名。
(三)進出口合同或協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形除外)。
1、對于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或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進出口貿易合同;屬于委托代理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與代理人簽訂的進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協議。
2、對于非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與外方簽訂的協議或其他相關說明材料;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四)物種成份含量表和說明書。進出口含野生動植物成份的商品,須提供所涉商品的野生動植物成份含量表、外包裝說明書等材料。(常用于中成藥、保健品、飲料食品等)
(五)進出口活體野生動物的,須提交運輸、引進管理計劃及相應設施說明材料。
(六)來源證明。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動植物的,須提供其來源合法性的證明;進口野生動植物的,須提供出口國(地區)的產地證明、檢疫證書、提貨單等證明材料。
(七)進出口報關單證。
再出口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同名的野生動植物的,須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個人擁有所有權的情況除外)且經海關簽注的物種證明及附有可證明物種名稱、數量、單位等信息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八)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適用于以下情形:
出口人工培植所獲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同名的植物或其產品。
(九)國務院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進口非CITES公約附錄外來陸生野生動物活體的,須提交國務院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海關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屬個人的須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十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清單、發票、運輸證、采伐證等等。
以上材料如屬復印件的須加蓋申辦單位的公章,個人申報的須有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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