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退稅處理方法
創建時間:2011-09-03 |瀏覽量:7118
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應在委托方進行,其計算方法和計算依據根據委托方所適用的計算方法和計算依據進行。
(1)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與自營出口的貨物的計算方法相同,根據稅務機關分別不同情況所確定的方法,按“免、抵、退”稅或“先征后退”稅進行計算;
(2)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貨物一律按“先征后退”稅方法進行計算;
(3)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4)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供銷、外貿、工貿等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依據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上的金額、單價及出口數量和相關退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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